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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30号

袁会俊与彭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会俊,彭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30号

原告:袁会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彭明峰,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会俊诉被告彭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袁会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会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会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会俊负担。

审判员  徐克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鲍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