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30号
原告:袁会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彭明峰,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会俊诉被告彭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袁会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会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会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会俊负担。
审判员 徐克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鲍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