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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833号

王吉祥与王学友、李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吉祥,王学友,李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王吉祥。被执行人王学友。被执行人李美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吉祥与被执行人王学友、李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寒固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寒固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魏文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成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