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王吉祥。被执行人王学友。被执行人李美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吉祥与被执行人王学友、李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寒固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寒固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魏文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成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