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226号申请执行人侯五须,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永明,男,汉族。侯五须诉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永明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冠甫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
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