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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2226号

侯五须诉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五须,杨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226号申请执行人侯五须,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永明,男,汉族。侯五须诉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永明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冠甫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

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