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反诉被告)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术斌,男,汉族,1982年2月9日,住成都市新都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庞平,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峥彧,女,汉族,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钟俊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简称西北有色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华西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华西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准许,并与本诉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审理过程中,西北有色与华西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在核对往来工程款及各自索赔事项后,共同确认:就本案诉争的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长征机械厂7102厂贮箱焊接厂房工程CFG复合地基加固工程,华西公司应向西北有色公司支付工程款为90万元,扣除华西公司已付的20万元,华西公司还应向西北有色公司支付70万元,其中35万元华西公司应在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华西公司与西北有色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签订《和解协议书》对双方就本案诉争纠纷的解决进行了约定,双方同时向本院提出申请,分别撤回本诉与反诉。
本院认为,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282元,由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24.5元,由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康宁
代理
审判员 刘 洋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