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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中行初字第801号

北京蒙一娜制衣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蒙一娜制衣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801号原告北京蒙一娜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6号楼308号。法定代表人李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学平,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刘志华,北京市。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9号。法定代表人张燕友,男,区长。委托代理人方静,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福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科长。

原告北京蒙一娜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要求撤销同意请示的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7日,被告根据原告申请作出(2015)第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该告知书明确答复

原告:关于原告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被告已同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上报的《请示》,即由被告收回原告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12766.8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对原告进行补偿。但在原告得知被告作出上述征收决定前,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已经基于被告征收决定于2007年9月27日迫使原告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实际征收了原告所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占地12766.89平方米出让土地、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等工业厂房。原告认为,在不符合法定征收条件且未经合法征收程序前提下,被告通过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以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方式收回原告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违法征收行为;《征收补偿协议》亦应为无效协议。故原告诉请法院: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同意《关于收回北京蒙一娜制衣有限公司昌平分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的行为;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撤销的被诉请示,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该文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内部传阅的文件,被告未依据该请示对外实施行政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该请示与原告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在对原告作出的(2015)第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中告知:关于原告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经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曾向被告上报《请示》,该《请示》已经被告同意,但没有制发批准文件。经研究,被告决定向原告公开《请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对象是其根据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知悉的被告对《请示》的同意行为,原告亦诉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已经基于被告征收决定于2007年9月27日迫使原告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另查,(2014)昌民初字第3061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与原告于2007年9月27日签订的《关于对北京蒙一娜制衣公司昌平分厂土地及房产等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判决原告继续履行上述协议,原告应配合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名下。现该判决已生效。综上,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向本院提起要求撤销被告同意请示行为的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蒙一娜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北京蒙一娜制衣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 楠

审 判 员  霍振宇

审 判 员  贾 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立科

书 记 员  郝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