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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406号

李桂英与王伟生、潘兴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桂英,王伟生,潘兴梅,孙在健,王好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被执行人王伟生。被执行人潘兴梅。被执行人孙在健。被执行人王好杰。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民四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桂英与王伟生、潘兴梅、孙在健、王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民四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江岚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魏文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洪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