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被执行人王伟生。被执行人潘兴梅。被执行人孙在健。被执行人王好杰。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民四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桂英与王伟生、潘兴梅、孙在健、王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民四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江岚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魏文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洪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