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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二初字第914号

刘祥文与黄义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1-19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祥文,黄义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余民二初字第914号原告刘祥文,男,1967年3月31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黄义伟,男,约55岁,汉族,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原告刘祥文诉被告黄义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显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祥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义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26日,我在被告黄义伟负责的大余县山龙口宏达公司分脉组打采,直到2014年6月1日工程完工。被告欠总工程工资共33978.9元。我借支了13500元,材料款9810元,剩余欠款10668.1元的工资经我多次催促,被告都不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至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我工资10668.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2014年7月19日黄义伟出具的尚欠10668元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原告刘祥文提供的欠条经本院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做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原告刘祥文在被告黄义伟负责的大余县山龙口宏达公司分脉组打钻,直至同年6月1日工程完工。经双方结算,被告黄义伟于2014年7月19日在山龙口钨砂棚内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刘祥文,欠条载明:今欠到刘祥文打采工资壹万零陆佰陆拾捌元整(10668.00)(注待出完矿量方再定)。此据,今欠人:黄义伟。经原告刘祥文催促未果,致使原告刘祥文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2014年7月19日黄义伟出具给刘祥文的欠条,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予确认。黄义伟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刘祥文工资有违民事活动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黄义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属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义伟尚欠原告刘祥文劳动报酬10668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义伟负担。多收的案件受理费62元,依法退回刘祥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显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