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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824号

徐静与王玉印、冯文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静,王玉印,冯文英,姜立新,马传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24号

申请执行人:徐静。

被执行人:王玉印。

被执行人:冯文英。

被执行人:姜立新。

被执行人:马传礼。本院在执行徐静与王玉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