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24号
申请执行人:徐静。
被执行人:王玉印。
被执行人:冯文英。
被执行人:姜立新。
被执行人:马传礼。本院在执行徐静与王玉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