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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814号

惠州市万隆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惠州市万隆典当有限公司,李飞玲,惠州市金华农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814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万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南坛路9号综合楼第一层写字楼内。法定代表人何远青。被执行人李飞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金华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矮陂村。法定代表人潘建强。关于惠州市万隆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飞玲、惠州市金华农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之后,就暂时没有能力履行。本院依法到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惠城法执字第181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伟永

审 判 员  黄志平

代理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