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覃某,农民。被告邓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覃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判员 罗锦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