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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385号

覃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覃某,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覃某,农民。被告邓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覃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判员  罗锦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