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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保字第1141号

陈蓉与罗永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蓉,罗永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保字第1141号原告陈蓉,女,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罗永芳,女,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蓉诉被告罗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蓉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罗永芳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原告陈蓉提供自有的泸州市大通路4号1幢1单元12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陈蓉所有的泸州市大通路4号1幢1单元12号房屋;

二、冻结被告罗永芳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喻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