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保字第1141号原告陈蓉,女,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罗永芳,女,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蓉诉被告罗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蓉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罗永芳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原告陈蓉提供自有的泸州市大通路4号1幢1单元12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陈蓉所有的泸州市大通路4号1幢1单元12号房屋;
二、冻结被告罗永芳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喻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