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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执字第1184号

山东海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延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海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王延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央子街道海王街。法定代表人杨春彬,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延春。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3)寒滨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山东海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3)寒滨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江岚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魏文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治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