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359-2号
申请执行人:李广华,男,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吉安市青原区人,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执行人:江西绿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天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济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广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绿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绿海置业有限公司应向李广华归还借款1140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140元、执行费13808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广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绿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店面但暂时无法处理,该公司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债权1140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卫农
审 判 员 熊尹亮
代理
审判员 刘 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严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