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09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王立刚,局长。被执行人袁圣发。申请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袁圣发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海龙卫医罚[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以(2015)龙行审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海龙卫医罚[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雅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符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