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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747-1号

郝长套诉黄会军、王景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长套,黄会军,王景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747-1号申请执行人郝长套,男,汉族。被执行人黄会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景妮,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郝长套诉黄会军、王景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5年1月6日以(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景妮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青屏大街与平安路交叉口西南角(金海洋小区)5号楼3单元5层50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11010011**)。2015年9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王景妮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青屏大街与平安路交叉口西南角(金海洋小区)5号楼3单元5层50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110100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冠甫

审 判 员  郑景福

代理

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