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初字第13112-1号原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西侧(仓上小区商业服务楼)。法定代表人杨祥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彦君,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利军,男,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原告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村委会南侧。法定代表人卢春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伟,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晨光建材城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树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千二百万元的财产,并由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五千万元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段亚新自愿以赤峰市松山区××楼的三套房产提供担保,刘金凤自愿以北京市顺义区的××楼的三套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段亚新所有的座落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楼04012、03012、0301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蒙房权证赤字第××号、蒙房权证赤字第××号、蒙房权证赤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郑吉喆
代理
审判员 刘向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可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