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邬光林,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王胜华,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邬光林与被执行人王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审理终结,(2015)沙执字第4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部分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13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军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帅
代理
审判员 迟永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