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执字第1380号

申请执行人邬光林与被执行人王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邬光林,王胜华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邬光林,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王胜华,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邬光林与被执行人王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审理终结,(2015)沙执字第4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部分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13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军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帅

代理

审判员  迟永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