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183号申请执行人陈美芹。被执行人王飞。陈美芹与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磨民初字第0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7830.04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执行费311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具体地址不明,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本院查控的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务正文)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吴宣泽执行员 胡洪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