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执字第3183号

陈美芹与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美芹,王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183号申请执行人陈美芹。被执行人王飞。陈美芹与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磨民初字第0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7830.04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执行费311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具体地址不明,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本院查控的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务正文)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吴宣泽执行员  胡洪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