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1567号
申请执行人:杨加武。
被执行人:张勇。
被执行人:陈其灶。本院在执行杨加武与张勇、陈其灶(2015)台三执民字第15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9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勇、陈其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三执民字第1567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明湄
审判员 卢兆军
审判员 章以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锦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