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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3002号

昆山美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配勇、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昆山美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配勇,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3002号申请执行人昆山美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雪华。委托代理人XX,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配勇。被执行人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言刚。本院在执行(2015)太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调解书昆山美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配勇、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昆山美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昆山美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配勇、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勇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