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杏民初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杏执字第5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跃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