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48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被执行人浙江嘉名锁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九星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民。被执行人周淑兰。被执行人李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嘉名锁业有限公司、浙江九星科技有限公司、李民、周淑兰、李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九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嘉名锁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本院已经移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民名下房地产、车辆已查封,被执行人周淑兰、李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执行7272412.93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4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贤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潘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