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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134号

乔某某与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的(2015)夏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赔偿4790.44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并承担执行费663.57元,共计5754.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的(2015)夏民初字第25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苏杰

代理

审判员  陈平道

代理

审判员  吴芮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解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