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的(2015)夏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赔偿4790.44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并承担执行费663.57元,共计5754.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的(2015)夏民初字第25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苏杰
代理
审判员 陈平道
代理
审判员 吴芮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解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