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槐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徐一,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申请人徐一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一以被申请人徐明于1999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徐明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徐明,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与申请人徐一系父子关系。申请人徐一在本案审理中提供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中大槐树派出所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2014年7月3日,云为鲁(男,370104195606121016)和徐一来我所报称我辖区槐村街52号居民徐明(男,37010419490906101X)于1999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走访调查情况属实”;另提供济南市槐荫区中大槐树街道裕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5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2014年7月3日,云为鲁(男,370104195606121016)和徐一来我所报称我辖区槐村街52号居民徐明(男,37010419490906101X)于1999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走访调查情况属实”。2014年11月3日,申请人徐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明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日在山东青年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徐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徐明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依申请人徐一提供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中大槐树派出所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的证明和济南市槐荫区中大槐树街道裕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5日出具的《证明》,表明被申请人徐明自1999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徐一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徐明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徐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春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