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金初字第0048号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87579895-9。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客户经理。被告郑运秋,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孙铁良,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孙岭岭,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运秋、孙铁良、孙岭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泽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林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