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诉保字第00047号
申请人:李和道,男,汉族,住南陵县籍山镇。
委托代理人:何圣年,男,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叶翠兰,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
申请人:深圳市长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叶晓晨
被
申请人:冯森淼,男,汉族,住南陵县籍山镇。申请人李和道因与被申请人叶翠兰、深圳市长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冯森淼不当得利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李和道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叶翠兰、深圳市长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冯森淼的财产(在人民币205万元范围内)。申请人李和道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房地产权证(南陵县籍山镇银河香江花园)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和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叶翠兰、深圳市长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冯森淼的财产(在人民币205万元范围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詹爱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书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