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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594号

胡学军与何宏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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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594号本院在执行胡学军申请执行何宏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何宏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何宏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釆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