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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684-4号

龙某某申请执行舒某某、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某某,舒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684-4号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被执行人舒某某,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定区。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富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舒某某、曾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归还所欠申请执行人龙某某借款,但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舒某某在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金人民币1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舒某某在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金人民币15万元及其收益,冻结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腾科

审判员  张胜贵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清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