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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915-1号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915-1号原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69930-8。法定代表人董阔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6571528-3。法定代表人薛明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闵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