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67号
申请执行人:崔明俭。
被执行人:常玉九。
被执行人:马良兵。本院在执行崔明俭与常玉九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