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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266号

贺宇与史立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宇,史立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贺宇。委托代理人刘万红,王云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立豪。委托代理人王文杰,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宇诉被告史立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宇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贺宇承担。

审 判 长  刘 茹

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

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