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贺宇。委托代理人刘万红,王云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立豪。委托代理人王文杰,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宇诉被告史立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宇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贺宇承担。
审 判 长 刘 茹
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
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