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94号
原告:薛某,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王洪武,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胶南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方军,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青岛胶南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被告的住所地未找到被告,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亦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具体下落,本案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李进运
审 判 员 张美灵
代理
审判员 欧晓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崇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