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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694号

薛某与青岛胶南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薛某,青岛胶南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94号

原告:薛某,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王洪武,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胶南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方军,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青岛胶南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被告的住所地未找到被告,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亦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具体下落,本案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李进运

审 判 员  张美灵

代理

审判员  欧晓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崇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