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4617号关于李丽虹与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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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4617号关于李丽虹与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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