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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执字第00157号

俎新礼与乾县飞宏制线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俎新礼,乾县飞宏制线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俎新礼,男,汉族。被执行人乾县飞宏制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县姜村镇。代表人刘云芳,该公司监事。代表人曹教会,该公司监事。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俎新礼申请执行乾县飞宏制线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俎新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乾民初字第01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乾县飞宏制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俎新礼借款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128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乾县飞宏制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俊鹏死亡,企业停产,公司欠债务数额特别巨大,根本无法偿还。本院现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乾县飞宏制线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依法进行价格评估并拍卖,现评估及拍卖正在进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执字第0015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星

审判员 南 苑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