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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933号

王少成与秦士云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秦士云,王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士云,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童庆怀,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三号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少成,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孙树楼,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秦士云因与被上诉人王少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士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童庆怀、王少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树楼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宏波

审判员  熊爱军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管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