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士云,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童庆怀,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三号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少成,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孙树楼,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秦士云因与被上诉人王少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士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童庆怀、王少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树楼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宏波
审判员 熊爱军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管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