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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1231号

深圳市金文华包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彩艺木质礼品盒商行庄帆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金文华包装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彩艺木质礼品盒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文华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志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彩艺木质礼品盒商行。经营者庄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订金33600元(人民币,下同)、迟延履行利息257元、案件受理费707元、鉴定费2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6元,合计612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彩艺木质礼品盒商行、庄帆价值人民币61220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曾远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