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尹华清,男,生于1990年7月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被执行人万方林,男,生于1951年12月17日,汉族,船长,住枝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078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