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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46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朱立宏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朱立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46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崔国强。

被执行人:朱立宏,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号码340702196309250515,住。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执行人朱立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朱立宏至今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立宏名下财产伍万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牧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