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二初字第40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与冯定先、李舒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冯定先,李舒香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4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健康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桂花,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马达远,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定先,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李舒香,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与被告冯定先、李舒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幸雅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付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