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开民初字第158号

158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与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1-11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开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文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8229956-6。法定代表人蒋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振清,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518号,组织机构代码25030911-5。法定代表人杭浩宗。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加诺公司)与被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加诺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一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加诺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一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加诺公司撤回对被告一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由安加诺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建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嘉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