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开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文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8229956-6。法定代表人蒋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振清,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518号,组织机构代码25030911-5。法定代表人杭浩宗。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加诺公司)与被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加诺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一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加诺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一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加诺公司撤回对被告一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由安加诺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建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嘉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