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381号

孙守芬与宋明新、邢秀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守芬,宋明新,邢秀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孙守芬。被执行人宋明新。被执行人邢秀芬。本院在执行孙守芬申请执行宋明新、邢秀芬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宋明新、邢秀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