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孙守芬。被执行人宋明新。被执行人邢秀芬。本院在执行孙守芬申请执行宋明新、邢秀芬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宋明新、邢秀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