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审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南郊分局,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五一街48号。法定代表人赵广仕,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南郊分局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罚字〔2015〕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张玉阳于2014年6月20日在水泊寺乡金家湾村占地770.5m2建住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玉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你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非法占地面积10元/m2的罚款计7705整(大写柒仟柒佰零伍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2015年8月3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未果。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南郊分局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南郊分局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南郊分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平
人民陪审员 于海花
人民陪审员 唐丽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