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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行初字第00355号

宋齐贤与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齐贤,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法行初字第00355号原告宋齐贤,男,193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388-4。法定代表人詹勇,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齐贤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宋齐贤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齐贤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齐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昌斌

审 判 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董树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