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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938-1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邹某某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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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93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代表人黄某,主任。申请执行人邹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邹某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27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交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民事裁定书后,被执行人主动交纳执行费350元并提交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表显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依法到工商、车管、银行、国土、证券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本案现共计罚款人民币30000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黄丽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