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4244号原告李静先,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晓龙,男,30岁,汉族,个体。
原告李静先诉被告王晓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晓龙偿还原告装修款4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静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爱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