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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792-9号

文远军、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远军,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792-9号

申请执行人:文远军等44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村南蛇墩横四路10号。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仲裁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祥里鞋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朝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钟妙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