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105号原告杨波,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刘世伟,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女,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张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8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宝刚
审 判 员 刘 亭
人民陪审员 魏喜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正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