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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2105号

杨波与张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3-15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波,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105号原告杨波,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刘世伟,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女,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张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8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宝刚

审 判 员  刘 亭

人民陪审员  魏喜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正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