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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1020号

陶妮、吴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妮,吴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1020号申请执行人陶妮,女,2004年11月出生,汉族,住本县。法定代表人陶涛,女,1979年8月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超(曾用名武杨),男,1979年12月出生,住本县。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超的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XXX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