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1166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荣,该公司职工。被告孔某,男,汉族,1961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孔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效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