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22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俐娟,女,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名苑居北1A203。
法定代表人:陆国防。再审申请人杨俐娟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以已通过另案起诉方式解决诉求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未违反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杨俐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史尊魁
审 判 员 苏大清
代理
审判员 邹思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 青 关注公众号“”